那是很容易被忽略的一条,是关于交货验收的。

按照这条规定,货物运到以后,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,收货方没有及时验货,则视为交付的商品是合格的,收货方须按约定交付货款。

表面看这条没什么问题,是为了敦促收货方及时验收,加快交易进程。

但是路飞意识到这条有很大的漏洞。

因为没有说明什么叫“及时”。

而且按照合同最后一条规定,解释权在方大公司。

如果自己大意了,签了这个合同,就会后患无穷了。

“钱经理,你们这个合同有关条款虽然已经很完备了,但我认为还需要再细化一下。”

钱经理看到路飞好像发现了那个漏洞,显得有点不自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