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42章 监察上位、立法大隐

联邦社会是超信息时代,除了根本性的宪法制定费了很大的时间成本、人力成本、资源成本。

其他大大小小的法律几乎都是依靠超信息技术实现即时更新,或者说极快速的更新。

只要人类社会的运行有了新需要,那很快就有新的法律条文或者修改后的法律条诞生,给予适宜的判决依据。

前联邦时代的法律更新速度堪称“既辣眼又拖沓”。

一部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间隔时间巨长,达到二三十年的都不在少数,期间的“冤假错案”有多少根本就数不清。

联邦社会的法律一直都维持在“动态更新”的超平衡状态。

目的就是为了适应始终都在变化的社会。

需要指明。

在理论上法律就永远无法完善。

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。

具体而言,法律变换的模式,是社会的变化到人们的经验,再到经验的积累,再到对现有法律制度的调整。

所以,就法律的时效性而言,它是滞后的,有待未来完善。

前联邦时代,法律制定后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变更。

而社会又在不断的发展当中,可能有时候法律会想到社会的前头,但大部分法律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。

理论上说,法律在一段时间内,在一定领域内是可以完善的,但一段时间后又会不适应这个社会。

经济基础决定了法律的发展,法律就不得不适应经济基础。

当社会经济发展后,法律就要做出相应的变更。

而联邦几乎完全控制了人类的经济,对社会经济的未来预期很精准。

这也是联邦法律能做到“即时更新”的一大底层原因。

至于“即时更新”的法律条文要怎么制定和修改。

核心就一点,紧扣道德和利益,寻求两者的动态平衡。

经常听到的一句:法律是道德的底线,道德是法律的高标准。

的确是如此。

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,相互联系;

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,相互包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