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鲁警长,请问一下,按中华民国法律,有意做伪证是什么罪?”

江河看似不在意地问胖警长。

胖警长急忙把脸扭向身边的文书,询问了一番后拿着文书递给他的一张纸,抹着脸上的汗机械念道:“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为刑事诉讼中的四类特定人员:

一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陈述所知案情的人员;二是指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;三是负责庭审或侦查记录的书记员等……以上人员凡是需对与案件有“重要关系的情节”故意作虚假陈述,包括虚假证明(证人)、错误鉴定(鉴定人)、不实记录(记录人)……处三年以下刑狱或拘役,若情节严重(如导致冤狱、包庇重罪犯)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狱……”

江河意味深长地瞥一眼铃铛,对胖警长:“好,您请继续!”

“铃铛,现在你如实回答,你端给大少奶奶的药是不是她给你的那一包熬的?”胖警长问。

“这个……”

“啪!”胖警长一拍桌子,“你实话实说,是还是不是?”

“这个……不是!”

铃铛的话刚一出口,二太太就炸了:“什么?不是,你把我儿媳妇给你的药弄哪儿了?你拿到火上煎的药又是哪儿来的?你到底是什么居心?你是不是想害我儿媳妇肚子里的小孙子!”

铃铛在二太太的一通输出下又傻了,两眼一翻,居然再次晕了过去。

“特派员,您看这……”

“鲁警长,案子是你办的,我只是看一看,有不明白地方问一问,接下来怎么办,你按程序走就行。”江河轻描淡写地说,但有一点,一定要依法办案!”

得到了江河首肯,胖警长喝令手下:“把那个铃铛、安梅花都带走暂行羁押,安梅花怀有身孕,不许为难。”